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宗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之111年度建字第158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93,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8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8月2日以111年度建字第158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3年8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足參(本院卷二第24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51-265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