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
- 上訴人
- 陳靖榆
- 被上訴人
- 江木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