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5號
- 上訴人
- 劉文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端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端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