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6號
- 上訴人
- 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連東
- 被上訴人
- 簡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