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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

返還存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周玉羣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國欽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翁曉慧間之返還存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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