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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8號

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鄭嘉誠
被告
周威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甲○○本人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甲○○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其於本件在108年8月19日訴訟繫屬時(即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固為未成年人,嗣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而迄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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