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