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廣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珮瑜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瑞明製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52,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13,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