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淳名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胡之玉
- 被告
- 胡之潔
- 被告
- 胡之清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詩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詩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905,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