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蘇恩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91號 債 權 人 蘇恩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榮輝、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何禮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榮輝、何禮政之住所分別在臺南市北區、新北市五股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