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張志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10號 債 權 人 張志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影本;若未確定,亦應具狀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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