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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債務人
郭秀本即安和藥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秀本即安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和藥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貨款金額新台幣(下同)526,05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列明各次銷售藥品品名(中文即可)、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各筆銷售藥品應同時列明其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號;各次藥品出貨時所附設該藥品係在有效期間之標示或記載。

三、與貨款金額526,056元相符之發票及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銷貨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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