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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

給付保險理賠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甘等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理賠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