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毓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李毓華 訴訟代理人 黃成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9,53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本件就訴之聲明擴張請求加班費之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15,506元【計算式 :2,725,440(聲明第1、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詳見本院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裁定)+2,890 ,066(聲明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見本院卷三第213頁)=5, 615,506】,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是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8,879元,扣除已繳裁判費9,342元外,尚應補繳9,537元(計算式:18,879-9,342=9,53 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