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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謝志偉

原告
李毓華
訴訟代理人
黃成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3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本件就訴之聲明擴張請求加班費之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15,506元【計算式:2,725,440(聲明第1、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裁定)+2,890,066(聲明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見本院卷三第213頁)=5,615,506】,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8,879元,扣除已繳裁判費9,342元外,尚應補繳9,537元(計算式:18,879-9,342=9,53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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