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