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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