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昱捷即四味飄香小吃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債 權 人 黃昱捷即四味飄香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謝蘭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各項金額內容及數額,並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租屋地點為占用國有土地之釋明(租約上未載明租屋址)。 三、查報租屋地點為全部亦或僅部分占用國有土地。 四、表明請求溢收新臺幣362,666元之依據?(台端僅提出 繳沖新臺幣923元及455元部分之單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