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 債權人
- 黃昱捷即四味飄香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謝蘭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各項金額內容及數額,並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租屋地點為占用國有土地之釋明(租約上未載明租屋址)。
三、查報租屋地點為全部亦或僅部分占用國有土地。
四、表明請求溢收新臺幣362,666元之依據?(台端僅提出繳沖新臺幣923元及455元部分之單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