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家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郭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祥國際有限公司、李慧芬、謝天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