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 原告
    郭家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郭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元祥國際有限公司、李慧芬、謝天祥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本票原本、表明提示日,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