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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聲請人
郭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元祥國際有限公司、李慧芬、謝天祥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本票原本、表明提示日,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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