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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振嘉許自瑋紀榮泰

再抗告人
高訓澎

非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偉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補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費,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再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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