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駿騰(原名:陳敍方)即陳家餡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陳駿騰(原名:陳敍方)即陳家餡餅一人(經查,陳駿騰即陳敍方)。 二、更正聲明:刪除「連帶」二字,相對人僅一人。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