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琴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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