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莊誠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莊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土地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1,963,003元(公告地價6,252×313.98=1,963,003),加計請求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239,555(47,911×5=239,555),合計為2,202,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 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