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莊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土地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1,963,003元(公告地價6,252×313.98=1,963,003),加計請求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239,555(47,911×5=239,555),合計為2,202,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