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予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