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宛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報酬民事事件,經被告以原告之實質負責人即訴外人李家銘,對被告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正利益交易,致被告受有損失,原告因此亦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被告新臺幣647萬9,636元等語為辯,並以此金額於本件為抵銷抗辯,而被告就上開抵銷債權對原告之請求,現另案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又本件關於原 告起訴主張之請求項目,業經兩造於本院為適當之攻擊防禦,而被告之抵銷抗辯能否成立,與上開請求是否成立及認定金額有關,故上開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關於抵銷債權(含金額)之認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