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9,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9,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