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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

確認證述真偽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趙朝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蘇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述真偽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證述真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