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5號
- 原告
- 馮林快
- 即上訴人
- 12號
- 被告
- 張曉青
- 即被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65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2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365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65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2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