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曾嬌妹
- 被上訴人
- 集義祠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訴字第24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訴字第24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