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鍾淳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胡之玉 胡之潔 胡之清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詩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905,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