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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余世河
被上訴人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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