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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

被告
洪麗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薛文芳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杜度金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