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詳蕓環保有限公司、郭俐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詳蕓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俐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慧慧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01 丰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志 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1年1月30日 245,543元 UI0000000 詳蕓環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