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詳蕓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俐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01 丰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志 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1年1月30日 245,543元 UI0000000 詳蕓環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