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繆筑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繆邱清英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7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繆邱清英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7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