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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佩宜

上訴人
黃進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雨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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