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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袁雪華廖子涵呂如琦

上訴人
李裕益
被上訴人
樊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壢簡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34年度抗字第13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宣判後,上訴人於112年9月14日具狀捨棄上訴權,嗣於112年9月15日具狀聲明撤銷上開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復於112年9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於112年9月14日具狀捨棄上訴權時即已喪失其上訴權,且其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不得以112年9月15日書狀撤回,是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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