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國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8,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