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正園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劉游月英
劉蒔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4,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即
劉蒔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4,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