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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昀臻
即被告
張進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晨安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5,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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