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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胡純美
即被告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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