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吳欣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推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推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