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0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誠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