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96號
- 債權人
- 鍾鏸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榮、廖心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按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依債權人單方提出之釋明文件,形式審查、書面審理認定,無從推翻法院實質審理之判決認定,請改以台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書附表四之一所就「鍾蕙春」所列吸金金額之合計為請求金額,同時檢具明細表說明)【載明:匯款或交付金錢之時間、金額、交付方法、被吸金之總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