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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鍾鏸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榮、廖心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按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依債權人單方提出之釋明文件,形式審查、書面審理認定,無從推翻法院實質審理之判決認定,請改以台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書附表四之一所就「鍾蕙春」所列吸金金額之合計為請求金額,同時檢具明細表說明)【載明:匯款或交付金錢之時間、金額、交付方法、被吸金之總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9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