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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5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韓仍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韓仍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原合夥人韓仍定轉讓其出資額予第三人卓家妘「前」、「後」之合夥事業登記資料及當時、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敘明轉讓「前」、「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經查債權人提出之合夥出資額轉讓同意書、合夥同意書內容,並未記載債務人韓仍定究係是單純就出資額新台幣(下同)75,000元之轉讓,亦或係依據民法第305、306條規定,資產及債務概括承受之轉讓?若係主張後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44號「完整」之不起書影本。

五、請提出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清償部分借款之釋明文件,並提出每月19日匯款18,166元至第三人即貸與人林玉琴指定之合作金庫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資料。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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