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李志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574號 債 權 人 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韓仍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韓仍定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啦啦奶酪坊(爆料奶酪坊)原合夥人韓仍定轉讓其出資額予第三人卓家妘「前」、「後」之合夥事業登記資料及當時、現任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又債權人提出之合夥出資額轉讓同意書、合夥同意書內容,並未記載債務人韓仍定究係是單純就出資額新台幣(下同)75,000元之轉讓,亦或係依據民法第305、306條規定,資產及債務概括承受之轉讓?若係主張後者,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44號「完整」之不起書處分書、啦啦奶酪 坊(爆料奶酪坊)清償部分借款之釋明文件、每月19日匯款18,166元至第三人即貸與人林玉琴指定之合作金庫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資料,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 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