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潘詠民、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潘詠民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徐瑩瑩會 計師 相 對 人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潘詠民為相對人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 年8月15日經本院以桃院增民唐111司司字第167號函核准聲 請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算終結,並向本院依法陳報,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解散清算剩餘財產分配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 司司字第167號聲報清算人、112年度司司字第2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