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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0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譚德周

聲請人
洪百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仁德生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94條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復陳報清算完結,分別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4、208號准予備查,固經調閱該案卷無訛。惟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依上規定,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之保存人,係以股東過半數同意選任之,無須聲請本院指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保存人,於法無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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