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雲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雲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博源 債 務 人 江開睿 債 務 人 蔣學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壹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三一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零捌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