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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 人即

被告
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華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顯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峯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