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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陳靖榆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江木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二關於「異議意旨如附件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之記載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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