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陳靖榆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江木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二關於「異議意旨如附件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之記載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