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黃進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雨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雨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